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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9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竹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真 相 對 人債務人  金石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伍仟捌佰叁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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