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偉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尚益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