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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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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3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肇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嘉慶 人           號 一、債務人全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   萬捌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   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   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   非釋明,此有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   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查   本件債權人雖請求債務人王嘉慶應共同負給付責任,惟依其   提出之證據資料發票上之買受人均為債務人全泰防水工程有   限公司,而債務人王嘉慶僅為其法定代理人,經本院通知債   權人限期應補正其請求債務人王嘉慶個人亦應負給付責任之   依據及提出可釋明之證據,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債   權人關於對債務人王嘉慶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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