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肇頴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全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嘉慶
人 號
一、債務人全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
萬捌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
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
僅
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
非使法院得
心證之證據方法,自
非釋明,此有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
字第453號、72年度
台上字第1018號
裁判意旨
可資參照。查
本件債權人雖請求債務人王嘉慶應共同負給付責任,
惟依其
提出之證據資料發票上之買受人均為債務人全泰防水工程有
限公司,而債務人王嘉慶僅為其
法定代理人,經本院通知債
權人限期應補正其請求債務人王嘉慶個人亦應負給付責任之
依據及提出可釋明之證據,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則債
權人關於對債務人王嘉慶請求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含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