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5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磊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㈢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所簽發之票據號碼為KU0000   000號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4   年8月17日,故債權人請求前開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