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磊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天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㈢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所簽發之票據號碼為KU0000
000號之支票及其
退票理由單,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4
年8月17日,故債權人請求前開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含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