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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2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森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治 代 理 人 吳俊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捌仟捌佰柒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票據法第133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簽發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均   為民國104年12月3日,有前開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   稽。則依前開條文規定,債權人依票據法律關係僅得請求自   提示日即退票日104年12月3日起之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前   開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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