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王培鴻
代 理 人 彭乾城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聲請人釋明對
本件支票為票據權利人之持票關係(◎依法
僅票據權利人得為
止付通知,此觀票據法第18條規定自明。
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並
非聲請人)。
㈡本件票據喪失經過記載因郵寄遺失,地點係上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則究係於受款人
上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其
受僱人)收受該郵寄支票後始
遺失?或係受款人上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其受僱人)收
受該郵寄支票前即已遺失?請具狀敘明之。
二、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