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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王培鴻 代 理 人 彭乾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支票為票據權利人之持票關係(◎依法   僅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通知,此觀票據法第18條規定自明。   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並非聲請人)。  ㈡本件票據喪失經過記載因郵寄遺失,地點係上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則究係於受款人   上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其受僱人)收受該郵寄支票後始   遺失?或係受款人上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其受僱人)收   受該郵寄支票前即已遺失?請具狀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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