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順富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明遠
相 對 人 古朝鋒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於民國103年1月10日就坐
落台中市○○區○○段900、901、901-18、901-34、901-42
地號土地之房地,簽定房地預定
買賣契約書,經聲請人書面
催告相對人給付買賣價金,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聲字第35
號裁定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催告給付買賣價金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
惟相對人仍逾期未給付,依約聲請人即以台中黎明郵
局存證號碼000252號
存證信函書面通知相對人為
解除契約之
意思表示,復通知相對人前來領取由玖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所開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之支票,該通知寄
發之地址為相對人之戶籍住址,惟遭郵政機關通知逾期招領
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
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房地預定買賣契
約書、民事裁定、支票(以上均為影本)、存證信函、退件
信封及寄件回執等件為證,而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為「南投
縣○○鄉○○路○段○○○巷○○號」,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
查,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
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派員
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地址,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竹山分局104年10月12日投竹警偵字第1040013362號函附卷
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
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
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