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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順富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明遠 相 對 人 古朝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於民國103年1月10日就坐 落台中市○○區○○段900、901、901-18、901-34、901-42 地號土地之房地,簽定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經聲請人書面 催告相對人給付買賣價金,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聲字第35 號裁定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催告給付買賣價金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惟相對人仍逾期未給付,依約聲請人即以台中黎明郵 局存證號碼000252號存證信函書面通知相對人為解除契約之 意思表示,復通知相對人前來領取由玖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所開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之支票,該通知寄 發之地址為相對人之戶籍住址,惟遭郵政機關通知逾期招領 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地預定買賣契 約書、民事裁定、支票(以上均為影本)、存證信函、退件 信封及寄件回執等件為證,而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為「南投 縣○○鄉○○路○段○○○巷○○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 查,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 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派員 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地址,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竹山分局104年10月12日投竹警偵字第1040013362號函附卷 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 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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