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德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慶煌
相 對 人 張常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裁
全字第526號民事裁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 年度存字第
269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80,000 元為擔保後,聲請
實施
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執
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
乃對相
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
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行使
權利,
惟寄送予相對人之催告函遭郵政機關通以招領逾期為
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郵局存證信函、
戶籍謄本、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等件為證,而相對人之戶籍
地址確為「南投縣名間鄉○○村○○巷0號」,有本院
依職
權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查,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
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派員
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地址,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分局104年4月21日投投警偵字第104000678 號函附卷
可
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
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
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