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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德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煌 相 對 人 張常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裁 全字第526號民事裁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 年度存字第 26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80,000 元為擔保後,聲請 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執 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乃對相 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行使 權利,惟寄送予相對人之催告函遭郵政機關通以招領逾期為 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郵局存證信函、 戶籍謄本、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等件為證,而相對人之戶籍 地址確為「南投縣名間鄉○○村○○巷0號」,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查,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 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派員 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地址,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分局104年4月21日投投警偵字第104000678 號函附卷可 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 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 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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