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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蘇泓鳴 相 對 人 總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英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 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其第一審訴訟係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1542號審理在案, 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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