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蘇泓鳴
相 對 人 總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英杰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
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
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
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
本案訴訟,其第一審訴訟係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1542號審理在案,
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