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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通知限時行使權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限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 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提供新台幣400,100元 為擔保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提供新台幣400,000元為擔保 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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