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賈秀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通知限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
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提供新台幣400,100元
為
擔保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提供新台幣400,000元為
擔保
金」。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