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眾祐聯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文珊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蘇勝嘉律師
劉育延
被 告 潔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彬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上
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