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聞雁
訴訟代理人 季兆桐 新北市○○區○○路○○號20樓
黃翎芳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宋思瑩
被 告 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玟竣
訴訟代理人 高興明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
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
㈠被告
承攬新竹縣消防局局本部辦公大樓新建工程,並於民國
98年2 月3 日,將其中預鑄PC外牆版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
與原告訂立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交由原告承
攬施作,
兩造約定不含稅金之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5
,250,000元。原告業已將系爭工程施作完畢,包含稅金之系
爭工程總金額為26,512,500元,被告僅支付工程款24,845,6
92元,尚有1,666,808 元未支付。
㈡被告尚未給付之款項中,697,957 元為被告以原告施作工程
有瑕疵,未經原告同意自行扣除。然被告所列之扣款明細,
部分項目並
非原告之施工範圍,原告亦無施工有瑕疵之情事
,則被告主張扣款,應無理由。因被告
嗣曾退還8,484 元,
故被告不當扣除之工程款為689,473 元。至於工程保留款97
6,735 元部分,因系爭契約第6 條乙:付款條件:第6 款約
定,保留款5%原告完工時應會同被告先驗收,待業主即新竹
縣消防局驗收完成後3 個月退回3%,另2%保固期滿第一年退
回1%,保固期滿第2 年再退回1%,一半現金票,一半60天期
票。
本件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且保固期滿,被告自應給付原
告保留款1,325,625 元。然被告於原告請領保留款後,
迄今
僅給付保留款348,890 元,並主張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瑕疵,
尚未驗收完成,拒絕給付保留款,尚有保固款976,735 元未
付。
惟被告所指稱之工程瑕疵與原告
無涉,被告以此拒不驗
收且拒付保留款,
顯有違
誠信原則。
㈢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完工後,被告雖曾向原告表示外牆漏水,
要求原告修繕,然原告派員勘查後,發現漏水之原因並非原
告施作工程之範圍,並於99年1 月12日函覆被告,請被告就
扣款項目再行確認及釐清。另被告提出之扣款明細,並無法
知悉原告施作工程所生之瑕疵為何,提出之照片復無拍攝時
間,拍攝時亦未會同原告進行勘測,無法證明原告施作之工
程有瑕疵。被告於100 年1 月24日通知原告,自100 年1 月
24 日 暫停合約保固維修日期至修繕完成日止,是被告就原
告施作之工程尚未進行驗收完畢。雖被告與新竹縣政府消防
局於98年11月26日驗收完畢,然基於債之相對性,被告與新
竹縣政府消防局完成驗收並不代表被告與原告間有驗收事實
,不能以此
遽認原告之請求已
罹於時效。而被告前以消冠字
第1000124001號函通知原告暫停保固期,新竹縣消防局於
100 年5 月25日起已恢復保固期計算,新竹縣消防局後雖又
以北側地下2 樓至10樓漏水再次暫停保固,然此部分應與原
告施作之工程無涉。況如以100 年5 月25日恢復起算保固
期
間者,保固期間至原告103 年12月24日起訴時亦已屆滿。故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應尚未罹於2 年時效。
㈣因原告同意被告扣除晒圖費600 元,則包含不當扣除之工程
款689,473 元及保留款976,735 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1,66
6,208 元。
爰依系爭契約及
民法第490 條、第505 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666,208 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666,208 元及自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
抗辯略以:
㈠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有鋁窗預留錯誤、外牆大理石、磁磚修
補、5/4 外牆預鑄版漏水、RFL 外牆版漏水等瑕疵,經被告
分別以電話及書面通知原告限期修補,原告均置之不理,而
被告因工程瑕疵進行如附表所示之修補,並支出修補金額合
計1,883,773 元,原告未領取之工程款僅有1,666,808 元,
尚不足抵扣工程瑕疵修補費用,故原告已無工程款項可向被
告請領。
㈡縱原告有工程款尚未請領,依系爭契約第13條之約定,系爭
工程自業主即新竹縣消防局正式驗收日起,由原告保固2 年
,然系爭工程業經業主於98年11月26日驗收完畢,
縱有工程
款項尚未請領,依民法第127 條第7 款之規定,
請求權亦已
罹於時效而消滅。
㈢依系爭契約第6 條乙:付款條件:第6 款約定,工程保留款
5%,於業主驗收完成後3 個月後退回3%,另2%保固期滿第1
年退回1%,保固期滿第2 年再退回1%,而系爭工程已於98年
11月26日驗收,故系爭工程保留款5%,其中3%、1%、1%之請
求權,已分別於99年2 月26日、99年11月26日與100 年11月
26日起即可行使,原告遲至103 年12月24日方訴請返還,依
民法第127 條第7 款之規定,顯已罹於時效。縱扣除100 年
1 月24日至100 年5 月25日之期間,原告之請求權亦已罹於
時效。而被告並未與原告
合意延後保固期限,係因外牆板漏
水,與新竹縣消防局合意暫停保固期限,與原告無關,且被
告與新竹縣消防局約定之保固期限建物為5 年,機械為3 年
,而與原告約定之保固期限則為2 年,個別約定之權利義務
亦與第三方無涉。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承攬新竹縣消防局局本部辦公大樓新建工程,並於98年
2 月3 日,將系爭工程與原告訂立系爭契約,交由原告承攬
施作,兩造約定不含稅金之工程總價為25,250,000元。
㈡新竹縣消防局已驗收新竹縣消防局局本部辦公大樓新建工程
,驗收日是98年11月26日。
㈢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4,845,692元。
㈣系爭工程原告已完工。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有無瑕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當扣除
之工程款689,473 元,有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976,735元,有無理由?
㈢被告抗辯原告之請求權,依民法第127 條第7 款規定已罹於
2 年時效而消滅,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
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
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技師、
承攬人之報
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時效,自
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則
分別為民法第127 條第7 款、第128 條前段、第144 條第1
項所明定。而當事人合意承攬報酬一部做為保固款(即保固
保證金),該款項仍不失承攬報酬本質,僅係保留至保固期
滿,且未發生保固事由、或保固事由業經承攬人修復,承攬
人始可請求定作人給付該部分報酬(保固款)。是預留承攬
報酬一部做為保固款者,於保固期屆滿且無扣款事由時,該
款項返還之請求權,
斯時應
適用民法第127 條第7 款所規定
之2 年短期時效(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上字第453 號判決意
旨
參照)。
㈡
經查:
⒈被告承攬新竹縣消防局局本部辦公大樓新建工程,並於98年
2 月3 日,將其中預鑄PC外牆版工程即系爭工程與原告訂立
工程承攬合約書即系爭契約,交由原告承攬施作,兩造約定
不含稅金之工程總價為25,250,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
款24,845,692元
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契約、估
價單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13頁),應
堪認為真實
。
⒉另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第6 條關於付款辦法約定:乙:付款
條件:⒈簽約完成時,甲方支付15% 預付款,一半現金票,
一半60 天 期票(由簽約日起算。乙方(即原告)開立15%
商業
本票作為相對保證,於吊裝前退還乙方(即原告))。
⒉施工計劃、施工圖及文件送審合格支付5%,一半現金票,
一半60天期票(履約保證票5%轉成保固票5%)。⒊部分板片
製作完成支付45% ,一半現金票,一半60天期票。⒋部分板
片吊裝完成支付25% ,一半現金票,一半60天期票。⒌工地
部分版片一次防水及外牆清洗修補完成支付5%,一半現金票
,一半60 天 期票。⒍保留款5%(1,262,500 )乙方(即原
告)完工時會同甲方(即被告)先驗收,待業主(即新竹縣
消防局)驗收完成後3 個月退回3%(757,500),另2%保固期
滿第一年退回1%(252,500 ),保固期滿第2 年再退回1%(
252,500 ),一半現金票,一半60天期票(見本院卷第8 頁
、第9頁)。
⒊依兩造就系爭工程約定之付款方式,就保留款部分須待原告
完工時,會同被告先驗收,並經新竹縣消防局驗收完成後3
個月時,先退保固款中之60 %【計算式:3%÷5%×100%=60
% 】,
復於保固期滿第1 年退回20% 【計算式:1%÷5%×10
0%=20% 】,保固期滿第2 年再退20% 【計算式:1%÷5%×
100%=20% 】;其餘分別於簽約完成;施工計劃、施工圖及
文件送審合格;部分板片製作完成;部分板片吊裝完成;工
地部分版片一次防水及外牆清洗修補完成時,原告即得分階
段向被告請求工程款。因兩造合意將全部承攬報酬之5%做為
保固款,依
上開說明,縱於保固期屆滿且無扣款事由發生時
,該款項返還之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7 條第7 款之2 年短
期時效規定。
⒋另系爭契約第13條工程保固約定:本工程自甲方(即被告)
業主(即新竹縣消防局)正式驗收之日起,由乙方(即原告
)保固2 年,在保固期間確因施工不良或用料不佳而有損壞
時,乙方(即原告)應負一切修復或重建之責,如乙方(即
原告)不能履行是項責任時,由乙方(即原告)
保證人代為
履行(見本院卷第11頁)。故系爭契約已明白約定原告就系
爭工程之保固責任及保固期間,系爭契約第6 條關於保留款
之退還時間,應以系爭工程約定之保固期間計算,而與被告
及新竹縣消防局就新竹縣消防局局本部辦公大樓興建工程之
保固約定無涉。
⒌本件原告先於100 年2 月11日即發函通知被告系爭工程均早
已完工,並經被告驗收在案;又於101 年1 月18日發函通知
被告系爭工程已於98年11月26日經新竹縣消防局驗收在案,
100 年11月27日已保固期滿等語,有原告100 民字第100021
1 號及101 民字第1010118 號函在卷
足稽(見本院卷第99頁
、第100 頁)。足見:
⑴關於保固款以外之工程款部分:
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應於98年11月26日新竹縣消防局驗收前
,即已全部完工,並經被告驗收完成,則原告最晚應於98年
11月26日起,即得請求被告給付除保固款外之全部工程款。
⑵關於保固款部分:
因新竹縣消防局於98年11月26日驗收,兩造之保固期間約定
至100 年11月26日期滿,原告即得分別於新竹縣消防局驗收
日後3 個月即99年2 月26日、保固期滿第1 年即100 年11月
26日、保固期滿第2 年即101 年11月26日起,向被告請求系
爭工程保固款之60% 、20% 、20% 。
⒍
是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系爭工程保固款外之其餘工程款請
求權及保固款返還請求權,依上開2 年時效規定,應分別於
100 年11月25日、101 年2 月25日、102 年11月25日及103
年11月25日,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然本件原告係於103 年
12月25日方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系爭工程尚
未給付之保固款及保固款以外之工程款,有本院收文章可佐
(見本院卷第3 頁),故本件被告即得以原告
請求權時效完
成為由,拒絕給付。
㈢另原告雖主張被告曾於100 年1 月24日發函通知暫停保固期
間,新竹縣消防局亦曾通知被告暫停保固等等。然系爭契約
之保固期間已由兩造明白約定如上,若欲變更或暫停保固期
間之計算涉及契約變更,除契約本有單方變更權之約定外,
需由契約當事人合意方生變更之效果。本件原告並未提出同
意被告暫停系爭工程保固之說明,反另於101年1月18日,以
上開101民字第1010118號函通知被告,系爭工程於100 年11
月27日保固期滿,足見原告並未同意被告暫停保固之表示,
系爭工程之保固期間未曾暫停或延長。再者,新竹縣消防局
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其與被告因簽訂新竹縣消防局局本部
辦公大樓新建工程之
承攬契約,故新竹縣消防局通知被告暫
停保固之表示,姑不論表示之效力如何,依債之相對性,對
於本件原告均不產生任何
法律上效果。是以,原告關於系爭
工程暫停保固之上開主張,自非足採。
六、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因系爭工程對被告之保固款及保固款以
外工程款之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且被告已為拒絕給
付之表示,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490 條、第505
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1,666,208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乃無理由,應予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
一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包含被
告抵銷之主張,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
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 日 期 │ 扣 款 項 目 │ 金 額 │
│號│ │ │ (新臺幣) │
├─┼─────┼──────────────────┼──────┤
│1 │98.8.10 │RC板固定座補強材料 │ 18,816元│
├─┼─────┼──────────────────┼──────┤
│2 │98.8.10 │打石工資2工 │ 5,000元│
├─┼─────┼──────────────────┼──────┤
│3 │98.8.10 │外牆PC版版片固定鐵件電焊使用 │ 75,530元│
├─┼─────┼──────────────────┼──────┤
│4 │98.8.10 │外牆PC版鋼構Q座防火被覆刮除,扣租工 │ 23,800元│
│ │ │17工 │ │
├─┼─────┼──────────────────┼──────┤
│5 │98.9.10 │吊車費用 │ 150,000元│
├─┼─────┼──────────────────┼──────┤
│6 │98.9.10 │鋼梁及座加勁板 │ 46,400元│
├─┼─────┼──────────────────┼──────┤
│7 │98.9.10 │外牆PC電焊用柴油 │ 26,654元│
├─┼─────┼──────────────────┼──────┤
│8 │98.9.10 │化學錨栓M16 │ 7,200元│
├─┼─────┼──────────────────┼──────┤
│9 │98.9.10 │切割RC牆 │ 4,000元│
├─┼─────┼──────────────────┼──────┤
│10│98.9.10 │吊外牆版吊車費用 │ 120,000元│
├─┼─────┼──────────────────┼──────┤
│11│98.10.10 │鋁窗追加工程 │ 101,904元│
├─┼─────┼──────────────────┼──────┤
│12│98.10.10 │預留錯誤,以致現場重新洗孔拆板,復原│ 53,653元│
│ │ │工資 │ │
├─┼─────┼──────────────────┼──────┤
│13│98.12.10 │外牆大理石、磁磚修補工資 │ 65,000元│
├─┼─────┼──────────────────┼──────┤
│14│98.11.10 │外牆預留錯誤,8/22 10"*15洗孔,8/24 │ 15,360元│
│ │ │6"*15外牆洗孔 │ │
├─┼─────┼──────────────────┼──────┤
│15│99.3.10 │2/24外牆版漏水吊車作業 │ 6,000元│
├─┼─────┼──────────────────┼──────┤
│16│99.5.10 │4/22吊車施工,道康矽利康萬型 │ 48,950元│
├─┼─────┼──────────────────┼──────┤
│17│99.5.10 │3/22北向外牆版伸縮縫,3/22、4/17、 │ 60,000元│
│ │ │4/18外牆板漏水處理 │ │
├─┼─────┼──────────────────┼──────┤
│18│99.6.10 │5/4外牆預鑄版漏水施作 │ 15,000元│
├─┼─────┼──────────────────┼──────┤
│19│99.7.10 │5/4吊車施工,道康矽利康萬型 │ 11,800元│
├─┼─────┼──────────────────┼──────┤
│20│99.8.10 │天花板維修 │ 7,150元│
├─┼─────┼──────────────────┼──────┤
│21│99.8.10 │RFL外牆版漏水造成10F中控室開工燒毀,│ 11,500元│
│ │ │更換開關工資 │ │
├─┼─────┼──────────────────┼──────┤
│22│99.8.10 │7/19、20*2工補天花板外牆版漏水修補 │ 5,600元│
├─┼─────┼──────────────────┼──────┤
│23│99.10.10 │二線式TU工資 │ 23,027元│
├─┼─────┼──────────────────┼──────┤
│24│101.1.10 │12/5吊人作業 │ 10,000元│
├─┼─────┼──────────────────┼──────┤
│25│100.4.10 │吊車施工,矽利康,窗戶下綠引流矽利康│ 36,000元│
│ │ │工程 │ │
├─┼─────┼──────────────────┼──────┤
│26│100.5.10 │2/23、3/15吊籃作業 │ 30,000元│
├─┼─────┼──────────────────┼──────┤
│27│101.4.10 │3/20運費、裝機費,3/22、23矽膠翻修、│ 27,500元│
│ │ │3/28 、20小移機、吊籠租金 │ │
├─┼─────┼──────────────────┼──────┤
│28│101.5.10 │5/3運費、拆機費、4/1-5/3割矽膠、吊籠│ 115,132元│
│ │ │租金、拆裝運費 │ │
├─┼─────┼──────────────────┼──────┤
│29│101.3.10 │矽酸鈣板牆拆除復原工料 │ 10,000元│
├─┼─────┼──────────────────┼──────┤
│30│101.6.10 │配合外牆遮雨棚4/8、5/12吊人作業 │ 16,000元│
├─┼─────┼──────────────────┼──────┤
│31│103.6.10 │2F屋面版強防水 │ 10,800元│
├─┼─────┼──────────────────┼──────┤
│32│103.8.10 │東向+南向立面填縫膠 │ 200,704元│
├─┼─────┼──────────────────┼──────┤
│33│103.8.10 │7/28吊人作業 │ 7,000元│
├─┼─────┼──────────────────┼──────┤
│34│103.9.10 │3、4F外牆東側及南側維幕與石材接合處 │ 5,400元│
│ │ │ 矽利康 │ │
├─┼─────┼──────────────────┼──────┤
│35│103.9.10 │配合外牆施作填縫劑、吊籠、運費 │ 110,120元│
├─┼─────┼──────────────────┼──────┤
│36│103.9.10 │外牆帷幕3、4F東側、北側吊人作業 │ 12,000元│
├─┼─────┼──────────────────┼──────┤
│37│103.10.10 │10F漏水修補 │ 2,000元│
├─┼─────┼──────────────────┼──────┤
│38│103.10.10 │漏水封板修補 │ 6,000元│
├─┼─────┼──────────────────┼──────┤
│39│103.10.10 │因滲水拆除及復原 │ 8,000元│
├─┼─────┼──────────────────┼──────┤
│40│103.10.10 │10F更換天花板 │ 2,500元│
├─┼─────┼──────────────────┼──────┤
│ │ 總 計 │ │ 1,883,77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