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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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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聞雁 訴訟代理人 季兆桐  新北市○○區○○路○○號20樓       黃翎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宋思瑩 被   告 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玟竣 訴訟代理人 高興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承攬新竹縣消防局局本部辦公大樓新建工程,並於民國 98年2 月3 日,將其中預鑄PC外牆版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與原告訂立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交由原告承 攬施作,兩造約定不含稅金之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5 ,250,000元。原告業已將系爭工程施作完畢,包含稅金之系 爭工程總金額為26,512,500元,被告僅支付工程款24,845,6 92元,尚有1,666,808 元未支付。 ㈡被告尚未給付之款項中,697,957 元為被告以原告施作工程 有瑕疵,未經原告同意自行扣除。然被告所列之扣款明細, 部分項目並非原告之施工範圍,原告亦無施工有瑕疵之情事 ,則被告主張扣款,應無理由。因被告嗣曾退還8,484 元, 故被告不當扣除之工程款為689,473 元。至於工程保留款97 6,735 元部分,因系爭契約第6 條乙:付款條件:第6 款約 定,保留款5%原告完工時應會同被告先驗收,待業主即新竹 縣消防局驗收完成後3 個月退回3%,另2%保固期滿第一年退 回1%,保固期滿第2 年再退回1%,一半現金票,一半60天期 票。本件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且保固期滿,被告自應給付原 告保留款1,325,625 元。然被告於原告請領保留款後,迄今 僅給付保留款348,890 元,並主張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瑕疵, 尚未驗收完成,拒絕給付保留款,尚有保固款976,735 元未 付。惟被告所指稱之工程瑕疵與原告無涉,被告以此拒不驗 收且拒付保留款,顯有違誠信原則。 ㈢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完工後,被告雖曾向原告表示外牆漏水, 要求原告修繕,然原告派員勘查後,發現漏水之原因並非原 告施作工程之範圍,並於99年1 月12日函覆被告,請被告就 扣款項目再行確認及釐清。另被告提出之扣款明細,並無法 知悉原告施作工程所生之瑕疵為何,提出之照片復無拍攝時 間,拍攝時亦未會同原告進行勘測,無法證明原告施作之工 程有瑕疵。被告於100 年1 月24日通知原告,自100 年1 月 24 日 暫停合約保固維修日期至修繕完成日止,是被告就原 告施作之工程尚未進行驗收完畢。雖被告與新竹縣政府消防 局於98年11月26日驗收完畢,然基於債之相對性,被告與新 竹縣政府消防局完成驗收並不代表被告與原告間有驗收事實 ,不能以此遽認原告之請求已罹於時效。而被告前以消冠字 第1000124001號函通知原告暫停保固期,新竹縣消防局於 100 年5 月25日起已恢復保固期計算,新竹縣消防局後雖又 以北側地下2 樓至10樓漏水再次暫停保固,然此部分應與原 告施作之工程無涉。況如以100 年5 月25日恢復起算保固期 間者,保固期間至原告103 年12月24日起訴時亦已屆滿。故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應尚未罹於2 年時效。 ㈣因原告同意被告扣除晒圖費600 元,則包含不當扣除之工程 款689,473 元及保留款976,735 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1,66 6,208 元。爰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490 條、第505 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666,208 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666,208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 ㈠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有鋁窗預留錯誤、外牆大理石、磁磚修 補、5/4 外牆預鑄版漏水、RFL 外牆版漏水等瑕疵,經被告 分別以電話及書面通知原告限期修補,原告均置之不理,而 被告因工程瑕疵進行如附表所示之修補,並支出修補金額合 計1,883,773 元,原告未領取之工程款僅有1,666,808 元, 尚不足抵扣工程瑕疵修補費用,故原告已無工程款項可向被 告請領。 ㈡縱原告有工程款尚未請領,依系爭契約第13條之約定,系爭 工程自業主即新竹縣消防局正式驗收日起,由原告保固2 年 ,然系爭工程業經業主於98年11月26日驗收完畢,縱有工程 款項尚未請領,依民法第127 條第7 款之規定,請求權亦已 罹於時效而消滅。 ㈢依系爭契約第6 條乙:付款條件:第6 款約定,工程保留款 5%,於業主驗收完成後3 個月後退回3%,另2%保固期滿第1 年退回1%,保固期滿第2 年再退回1%,而系爭工程已於98年 11月26日驗收,故系爭工程保留款5%,其中3%、1%、1%之請 求權,已分別於99年2 月26日、99年11月26日與100 年11月 26日起即可行使,原告遲至103 年12月24日方訴請返還,依 民法第127 條第7 款之規定,顯已罹於時效。縱扣除100 年 1 月24日至100 年5 月25日之期間,原告之請求權亦已罹於 時效。而被告並未與原告合意延後保固期限,係因外牆板漏 水,與新竹縣消防局合意暫停保固期限,與原告無關,且被 告與新竹縣消防局約定之保固期限建物為5 年,機械為3 年 ,而與原告約定之保固期限則為2 年,個別約定之權利義務 亦與第三方無涉。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承攬新竹縣消防局局本部辦公大樓新建工程,並於98年 2 月3 日,將系爭工程與原告訂立系爭契約,交由原告承攬 施作,兩造約定不含稅金之工程總價為25,250,000元。 ㈡新竹縣消防局已驗收新竹縣消防局局本部辦公大樓新建工程 ,驗收日是98年11月26日。 ㈢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4,845,692元。 ㈣系爭工程原告已完工。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有無瑕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當扣除 之工程款689,473 元,有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976,735元,有無理由? ㈢被告抗辯原告之請求權,依民法第127 條第7 款規定已罹於 2 年時效而消滅,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 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技師、承攬人之報 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 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則 分別為民法第127 條第7 款、第128 條前段、第144 條第1 項所明定。而當事人合意承攬報酬一部做為保固款(即保固 保證金),該款項仍不失承攬報酬本質,僅係保留至保固期 滿,且未發生保固事由、或保固事由業經承攬人修復,承攬 人始可請求定作人給付該部分報酬(保固款)。是預留承攬 報酬一部做為保固款者,於保固期屆滿且無扣款事由時,該 款項返還之請求權,斯時應適用民法第127 條第7 款所規定 之2 年短期時效(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53 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㈡經查: ⒈被告承攬新竹縣消防局局本部辦公大樓新建工程,並於98年 2 月3 日,將其中預鑄PC外牆版工程即系爭工程與原告訂立 工程承攬合約書即系爭契約,交由原告承攬施作,兩造約定 不含稅金之工程總價為25,250,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 款24,845,692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契約、估 價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13頁),應堪認為真實 。 ⒉另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第6 條關於付款辦法約定:乙:付款 條件:⒈簽約完成時,甲方支付15% 預付款,一半現金票, 一半60 天 期票(由簽約日起算。乙方(即原告)開立15% 商業本票作為相對保證,於吊裝前退還乙方(即原告))。 ⒉施工計劃、施工圖及文件送審合格支付5%,一半現金票, 一半60天期票(履約保證票5%轉成保固票5%)。⒊部分板片 製作完成支付45% ,一半現金票,一半60天期票。⒋部分板 片吊裝完成支付25% ,一半現金票,一半60天期票。⒌工地 部分版片一次防水及外牆清洗修補完成支付5%,一半現金票 ,一半60 天 期票。⒍保留款5%(1,262,500 )乙方(即原 告)完工時會同甲方(即被告)先驗收,待業主(即新竹縣 消防局)驗收完成後3 個月退回3%(757,500),另2%保固期 滿第一年退回1%(252,500 ),保固期滿第2 年再退回1%( 252,500 ),一半現金票,一半60天期票(見本院卷第8 頁 、第9頁)。 ⒊依兩造就系爭工程約定之付款方式,就保留款部分須待原告 完工時,會同被告先驗收,並經新竹縣消防局驗收完成後3 個月時,先退保固款中之60 %【計算式:3%÷5%×100%=60 % 】,復於保固期滿第1 年退回20% 【計算式:1%÷5%×10 0%=20% 】,保固期滿第2 年再退20% 【計算式:1%÷5%× 100%=20% 】;其餘分別於簽約完成;施工計劃、施工圖及 文件送審合格;部分板片製作完成;部分板片吊裝完成;工 地部分版片一次防水及外牆清洗修補完成時,原告即得分階 段向被告請求工程款。因兩造合意將全部承攬報酬之5%做為 保固款,依上開說明,縱於保固期屆滿且無扣款事由發生時 ,該款項返還之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7 條第7 款之2 年短 期時效規定。 ⒋另系爭契約第13條工程保固約定:本工程自甲方(即被告) 業主(即新竹縣消防局)正式驗收之日起,由乙方(即原告 )保固2 年,在保固期間確因施工不良或用料不佳而有損壞 時,乙方(即原告)應負一切修復或重建之責,如乙方(即 原告)不能履行是項責任時,由乙方(即原告)保證人代為 履行(見本院卷第11頁)。故系爭契約已明白約定原告就系 爭工程之保固責任及保固期間,系爭契約第6 條關於保留款 之退還時間,應以系爭工程約定之保固期間計算,而與被告 及新竹縣消防局就新竹縣消防局局本部辦公大樓興建工程之 保固約定無涉。 ⒌本件原告先於100 年2 月11日即發函通知被告系爭工程均早 已完工,並經被告驗收在案;又於101 年1 月18日發函通知 被告系爭工程已於98年11月26日經新竹縣消防局驗收在案, 100 年11月27日已保固期滿等語,有原告100 民字第100021 1 號及101 民字第1010118 號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9頁 、第100 頁)。足見: ⑴關於保固款以外之工程款部分: 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應於98年11月26日新竹縣消防局驗收前 ,即已全部完工,並經被告驗收完成,則原告最晚應於98年 11月26日起,即得請求被告給付除保固款外之全部工程款。 ⑵關於保固款部分: 因新竹縣消防局於98年11月26日驗收,兩造之保固期間約定 至100 年11月26日期滿,原告即得分別於新竹縣消防局驗收 日後3 個月即99年2 月26日、保固期滿第1 年即100 年11月 26日、保固期滿第2 年即101 年11月26日起,向被告請求系 爭工程保固款之60% 、20% 、20% 。 ⒍是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系爭工程保固款外之其餘工程款請 求權及保固款返還請求權,依上開2 年時效規定,應分別於 100 年11月25日、101 年2 月25日、102 年11月25日及103 年11月25日,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然本件原告係於103 年 12月25日方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系爭工程尚 未給付之保固款及保固款以外之工程款,有本院收文章可佐 (見本院卷第3 頁),故本件被告即得以原告請求權時效完 成為由,拒絕給付。 ㈢另原告雖主張被告曾於100 年1 月24日發函通知暫停保固期 間,新竹縣消防局亦曾通知被告暫停保固等等。然系爭契約 之保固期間已由兩造明白約定如上,若欲變更或暫停保固期 間之計算涉及契約變更,除契約本有單方變更權之約定外, 需由契約當事人合意方生變更之效果。本件原告並未提出同 意被告暫停系爭工程保固之說明,反另於101年1月18日,以 上開101民字第1010118號函通知被告,系爭工程於100 年11 月27日保固期滿,足見原告並未同意被告暫停保固之表示, 系爭工程之保固期間未曾暫停或延長。再者,新竹縣消防局 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其與被告因簽訂新竹縣消防局局本部 辦公大樓新建工程之承攬契約,故新竹縣消防局通知被告暫 停保固之表示,姑不論表示之效力如何,依債之相對性,對 於本件原告均不產生任何法律上效果。是以,原告關於系爭 工程暫停保固之上開主張,自非足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因系爭工程對被告之保固款及保固款以 外工程款之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且被告已為拒絕給 付之表示,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490 條、第505 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1,666,20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乃無理由,應予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一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包含被 告抵銷之主張,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 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 日 期 │ 扣 款 項 目 │ 金 額 │ │號│ │ │ (新臺幣) │ ├─┼─────┼──────────────────┼──────┤ │1 │98.8.10 │RC板固定座補強材料 │ 18,816元│ ├─┼─────┼──────────────────┼──────┤ │2 │98.8.10 │打石工資2工 │ 5,000元│ ├─┼─────┼──────────────────┼──────┤ │3 │98.8.10 │外牆PC版版片固定鐵件電焊使用 │ 75,530元│ ├─┼─────┼──────────────────┼──────┤ │4 │98.8.10 │外牆PC版鋼構Q座防火被覆刮除,扣租工 │ 23,800元│ │ │ │17工 │ │ ├─┼─────┼──────────────────┼──────┤ │5 │98.9.10 │吊車費用 │ 150,000元│ ├─┼─────┼──────────────────┼──────┤ │6 │98.9.10 │鋼梁及座加勁板 │ 46,400元│ ├─┼─────┼──────────────────┼──────┤ │7 │98.9.10 │外牆PC電焊用柴油 │ 26,654元│ ├─┼─────┼──────────────────┼──────┤ │8 │98.9.10 │化學錨栓M16 │ 7,200元│ ├─┼─────┼──────────────────┼──────┤ │9 │98.9.10 │切割RC牆 │ 4,000元│ ├─┼─────┼──────────────────┼──────┤ │10│98.9.10 │吊外牆版吊車費用 │ 120,000元│ ├─┼─────┼──────────────────┼──────┤ │11│98.10.10 │鋁窗追加工程 │ 101,904元│ ├─┼─────┼──────────────────┼──────┤ │12│98.10.10 │預留錯誤,以致現場重新洗孔拆板,復原│ 53,653元│ │ │ │工資 │ │ ├─┼─────┼──────────────────┼──────┤ │13│98.12.10 │外牆大理石、磁磚修補工資 │ 65,000元│ ├─┼─────┼──────────────────┼──────┤ │14│98.11.10 │外牆預留錯誤,8/22 10"*15洗孔,8/24 │ 15,360元│ │ │ │6"*15外牆洗孔 │ │ ├─┼─────┼──────────────────┼──────┤ │15│99.3.10 │2/24外牆版漏水吊車作業 │ 6,000元│ ├─┼─────┼──────────────────┼──────┤ │16│99.5.10 │4/22吊車施工,道康矽利康萬型 │ 48,950元│ ├─┼─────┼──────────────────┼──────┤ │17│99.5.10 │3/22北向外牆版伸縮縫,3/22、4/17、 │ 60,000元│ │ │ │4/18外牆板漏水處理 │ │ ├─┼─────┼──────────────────┼──────┤ │18│99.6.10 │5/4外牆預鑄版漏水施作 │ 15,000元│ ├─┼─────┼──────────────────┼──────┤ │19│99.7.10 │5/4吊車施工,道康矽利康萬型 │ 11,800元│ ├─┼─────┼──────────────────┼──────┤ │20│99.8.10 │天花板維修 │ 7,150元│ ├─┼─────┼──────────────────┼──────┤ │21│99.8.10 │RFL外牆版漏水造成10F中控室開工燒毀,│ 11,500元│ │ │ │更換開關工資 │ │ ├─┼─────┼──────────────────┼──────┤ │22│99.8.10 │7/19、20*2工補天花板外牆版漏水修補 │ 5,600元│ ├─┼─────┼──────────────────┼──────┤ │23│99.10.10 │二線式TU工資 │ 23,027元│ ├─┼─────┼──────────────────┼──────┤ │24│101.1.10 │12/5吊人作業 │ 10,000元│ ├─┼─────┼──────────────────┼──────┤ │25│100.4.10 │吊車施工,矽利康,窗戶下綠引流矽利康│ 36,000元│ │ │ │工程 │ │ ├─┼─────┼──────────────────┼──────┤ │26│100.5.10 │2/23、3/15吊籃作業 │ 30,000元│ ├─┼─────┼──────────────────┼──────┤ │27│101.4.10 │3/20運費、裝機費,3/22、23矽膠翻修、│ 27,500元│ │ │ │3/28 、20小移機、吊籠租金 │ │ ├─┼─────┼──────────────────┼──────┤ │28│101.5.10 │5/3運費、拆機費、4/1-5/3割矽膠、吊籠│ 115,132元│ │ │ │租金、拆裝運費 │ │ ├─┼─────┼──────────────────┼──────┤ │29│101.3.10 │矽酸鈣板牆拆除復原工料 │ 10,000元│ ├─┼─────┼──────────────────┼──────┤ │30│101.6.10 │配合外牆遮雨棚4/8、5/12吊人作業 │ 16,000元│ ├─┼─────┼──────────────────┼──────┤ │31│103.6.10 │2F屋面版強防水 │ 10,800元│ ├─┼─────┼──────────────────┼──────┤ │32│103.8.10 │東向+南向立面填縫膠 │ 200,704元│ ├─┼─────┼──────────────────┼──────┤ │33│103.8.10 │7/28吊人作業 │ 7,000元│ ├─┼─────┼──────────────────┼──────┤ │34│103.9.10 │3、4F外牆東側及南側維幕與石材接合處 │ 5,400元│ │ │ │ 矽利康 │ │ ├─┼─────┼──────────────────┼──────┤ │35│103.9.10 │配合外牆施作填縫劑、吊籠、運費 │ 110,120元│ ├─┼─────┼──────────────────┼──────┤ │36│103.9.10 │外牆帷幕3、4F東側、北側吊人作業 │ 12,000元│ ├─┼─────┼──────────────────┼──────┤ │37│103.10.10 │10F漏水修補 │ 2,000元│ ├─┼─────┼──────────────────┼──────┤ │38│103.10.10 │漏水封板修補 │ 6,000元│ ├─┼─────┼──────────────────┼──────┤ │39│103.10.10 │因滲水拆除及復原 │ 8,000元│ ├─┼─────┼──────────────────┼──────┤ │40│103.10.10 │10F更換天花板 │ 2,500元│ ├─┼─────┼──────────────────┼──────┤ │ │ 總 計 │ │ 1,883,7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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