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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雲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子晴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8月25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號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 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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