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雲一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子晴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8月25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號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
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