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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被   告 松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得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次按對 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仲裁法第41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3 年仲中聲和字第01 4 號仲裁判斷向本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惟本件仲裁地 及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地均係位於臺中市,有原告起 訴狀上被告住址及仲裁判斷書影本可佐,依前揭民事訴訟法 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原告應向仲裁地及被告之主事務所或 主營業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始為適 法。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由本院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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