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巫秋明
被 告 松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得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次按對
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仲裁法第41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3 年仲中聲和字第01
4 號仲裁判斷向本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惟本件仲裁地
及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地均係位於臺中市,有原告
起
訴狀上被告住址及仲裁判斷書影本
可佐,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
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原告應向仲裁地及被告之主事務所或
主營業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始為
適
法。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由本院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