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昭東
原 告 莊明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
被 告 林明弘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複代理人 洪千雅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 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