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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股東盈餘分配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   告 全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瑛 上當事人間確認股份、股東盈餘分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全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份 、股東盈餘分配存在等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惟原告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170,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42,283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7 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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