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飯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佑儒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
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三年度司催字第九二號
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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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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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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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受天宮管理委員會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102年9月5日 │900,000元 │0000000 │ │
│ │許弘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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