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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向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四年度司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向宏營造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4年4月30日 │144,600元 │LD-0000000 │ │ │ │黃瑞村 │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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