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奕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明展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
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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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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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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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4年3月20日 │362,225元 │0000000 │ │
│ │司 張崇棠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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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4年3月20日 │138,600元 │0000000 │ │
│ │司 張崇棠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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