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0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昌防水防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鑒 相 對 人債務人  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零貳拾壹元,及   ㈠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㈡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陸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