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信昌防水防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銘鑒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零貳拾壹元,及
㈠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㈡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陸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含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