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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那熒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及㈠其   中新臺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陸拾   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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