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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5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山姆雷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秝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1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6,317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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