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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鑫動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桂芳 相 對 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輝駿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輝駿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現係設於臺中市○○區○○路 ○段000號13樓之2,此有債務人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公 示資料及債權人之聲請狀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 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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