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鑫動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桂芳
相 對 人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輝駿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輝駿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
惟查,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現係設於臺中市○○區○○路
○段000號13樓之2,此有債務人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公
示資料及債權人之
聲請狀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
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