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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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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5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麗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憲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陸佰捌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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