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頤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淑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賴信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聖東種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品嫻
一、(一)債務人賴信嘉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肆
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聖東種苗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三)債務人賴信嘉、聖東種苗有限公司應賠償債
權人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補正狀
繕
本)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
本、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
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