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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7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頤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信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聖東種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品嫻 一、(一)債務人賴信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肆   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聖東種苗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三)債務人賴信嘉、聖東種苗有限公司應賠償債   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補正狀繕   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    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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