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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40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秀盆 相 對 人債務人  李長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真好產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麗美 人 一、債務人李長撰、真好產業有限公司、許麗美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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