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錦秀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翔豐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翔元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谷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聰志
一、(一)債務人翔豐貿易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
陸萬零玖佰捌拾陸元,(二)債務人王翔元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三)債務人谷冠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玖仟貳佰參拾伍
元,(四)債務人翔豐貿易有限公司、王翔元、谷冠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應賠償債權人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民事補正
狀
繕本)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
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