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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4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秀 相 對 人債務人  翔豐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翔元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谷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聰志 一、(一)債務人翔豐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   陸萬零玖佰捌拾陸元,(二)債務人王翔元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三)債務人谷冠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玖仟貳佰參拾伍   元,(四)債務人翔豐貿易有限公司、王翔元、谷冠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補正   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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