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麗輝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彥博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陳慶松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土地之最新
不動產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
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
得遮隱)。
㈡請提出原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聲請狀所提出為抵押權「移
轉變更」契約書,
非原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