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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麗輝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博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慶松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   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   得遮隱)。  ㈡請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狀所提出為抵押權「移   轉變更」契約書,非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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