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麗輝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彥博
相 對 人 陳慶松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
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陳慶松於民國103年1月23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
債務人黃淑婉即佳慶行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後經變更為擔保債權金額8,000,000元
),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13年1月23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為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黃淑婉即佳慶行對聲請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包括貨款、票據及保證債務等,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相
對人陳慶松為
第三人張銀池即駿錩輪胎行對於聲請人所負欠
貨款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第三人張銀池即駿錩輪胎行至104
年5月止尚積欠聲請人貨款共11,692,709元,相對人陳慶松
在4,000,000元內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債務人黃淑婉即佳
慶行亦尚負欠聲請人789,801元之貨款未清償。經聲請人屢
次向其催討均無結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同意書影本、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銷貨憑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5月11日通知相對人陳慶松及債務人黃淑婉即
佳慶行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
述。本件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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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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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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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南投市 │光興 │ │1074 │旱│821.2 │全部 │陳慶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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