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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泰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玫 相 對 人 泰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田 相 對 人 吳那熒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三六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42號假 扣押裁定,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36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 新臺幣420,000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 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 ,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所出具之同 意書、印鑑證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42號、104年度存字第361 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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