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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瑞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俊熙 相 對 人 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凱疆 法定代理人 鍾映瑄 法定代理人 韋福全 上列聲請人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書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林 家莉」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温俊熙」。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聲請人請 求更正,並聲請人民事聲請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 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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