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瑞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温俊熙
相 對 人 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凱疆
法定代理人 鍾映瑄
法定代理人 韋福全
上列
聲請人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書原本及其
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林
家莉」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温俊熙」。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業據聲請人請
求更正,並聲請人民事
聲請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
本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
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