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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斌 相 對 人  中華免洗餐具行 兼法定代理 人      高子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44號假 扣押裁定,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 新臺幣141,000元為擔保,聲請對相對人高子雲、中華免洗 餐具行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 扣押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 對相對人高子雲及相對人中華免洗餐具行之法定代理人高 子雲之之戶籍住址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中華免洗餐具行 、高子雲,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寄送予相對人中華免洗 餐具行、高子雲之催告函遭郵政機關通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存證 信函、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商業登記抄本、民事執行處函 、提存書、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而聲請人依相對人高子 雲及相對人中華免洗餐具行之法定代理人高子雲戶籍地址確 為「南投縣○○鄉○街村○○街○○巷○○號」,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查,聲請人依相對人高子雲及相對人中華免洗餐具行之法定 代理人高子雲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 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派員查訪結 果,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地址,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 局105年7月16日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足 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 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向 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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