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大斌
相 對 人 中華免洗餐具行
兼
法定代理
人 高子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44號
假
扣押裁定,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1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供
新臺幣141,000元為擔保,聲請對相對人高子雲、中華免洗
餐具行實施假扣押
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
扣押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
乃對相對人高子雲及相對人中華免洗餐具行之法定代理人高
子雲之之戶籍住址寄發
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中華免洗餐具行
、高子雲,於一定
期間行使權利,
惟寄送予相對人中華免洗
餐具行、高子雲之催告函遭郵政機關通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存證
信函、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商業登記抄本、民事執行處函
、提存書、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而聲請人依相對人高子
雲及相對人中華免洗餐具行之法定代理人高子雲戶籍地址確
為「南投縣○○鄉○街村○○街○○巷○○號」,有本院
依職
權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查,聲請人依相對人高子雲及相對人中華免洗餐具行之法定
代理人高子雲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
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派員查訪結
果,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地址,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
局105年7月16日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
可稽,足
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
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
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人向
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