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1號
異 議 人 祐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崑彬
相 對 人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𤍤
上列
異議人因相對人與
債務人長盛土木包工業間
假扣押強制執行
事件,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所
為104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8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後相對人
不服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抗字第350 號
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處理,異議人對
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040號
駁回其再抗告,本院更為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
書記官督同執達員
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
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 條及法院組織法
第17條之2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
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
,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
、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
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
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亦
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所明定。次按司法
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
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異
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
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
段、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 亦為強制執行程序所
準用。
二、異議意旨
略以:
㈠聲明:⒈原審本院104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8號民事裁定廢棄
;⒉本院104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
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所為
查封執
行程序應予撤銷。
㈡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下合稱系爭動
產)為異議人分別向永安欣業有限公司、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益及實業有限公司、鴻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佑提企業有
限公司所購買,且依異議人於查封後至現場拍攝之照片所示
,系爭動產上噴有異議人公司名稱等字樣,亦可用以辨識系
爭動產為異議人所有。另系爭動產均罝放於異議人向
第三人
張存仁承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動產
乃為異議人
持續占有使用中。依
民法第944 條第1 項之規定,應
推定為
異議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㈢另系爭土地並無標示債務人長盛土木包工業(下稱債務人)
之招牌或由債務人占有系爭動產之識別標誌,依系爭動產之
占有及使用外觀,乃不存在系爭動產之形式上為債務人所有
之外觀,自不得推定為債務人所有,本院民事執行處竟因相
對人即
債權人(下稱相對人)之指封而對系爭動產查封,造
成異議人無法使用系爭動產,施作工程延宕而受有損失。
㈣又異議人得另依法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
惟訴訟程序緩不濟
急,且系爭動產無端遭查封,致異議人不能使用系爭動產之
損害。民事執行處實施查封時,未辨明系爭動產之占有外觀
而不法侵害異議人之權益,異議人自得依法聲明異議,不應
將民事執行處疏未依程序執行之不利益,轉由異議人承擔。
且異議人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需額外負擔訴訟費、
律師費
支出,又必須進入訴訟程序,需待冗長之審判程序結束而判
決確定後,始能行使權利,勢必再增加異議人實體上與程序
之不利益。
㈤基上,相對人於指封前既未舉證系爭動產為債務人占有之外
觀事實且未辨明系爭動產之權利外觀,而原審亦疏於查證系
爭動產上噴有異議人公司名稱等字樣逕予實施查封行為,即
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爰請廢棄原裁定,
並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查封程序。
三、按強制執行法第17條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
債權人
查報之財產確
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
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
債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法院既無逕行審判之權
限,尤非同法第12條所定之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自應依同法
第16條之規定,指示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
起執行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72號判
例意旨
參照)。又執行法院為達執行迅速之目的,就債權人
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係以形式主義為調查認
定之依據,即執行法院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
予以認定是否
屬於債務人之財產,無確實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債務人
所有之責,至該財產是否屬債務人所有,如尚待審認方能確
定,則非執行法院所得逕行審判之權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
抗字第610 號
裁判意旨參照)。
易言之,如債權人未能提出
或所提證據不足以釋明其查報之財產外觀上為債務人所有,
執行法院應
依職權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惟債權人若能提出釋
明之證據,使執行法院得大致如此之
心證,信其查報之財產
為債務人財產之主張為真實,即為已足,再執行法院就私法
上權利之歸屬並無實體審認權利,強制執行後,若該財產是
否為債務人所有,自形式上判斷亦無法認定確非執行債務人
所有,即
難認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之規定,自行
撤銷其執行處分,是如第三人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應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
四、
經查:
㈠相對人於104 年2 月17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
院)遞狀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銀行存款、及存放於南投縣
國姓鄉○○巷00號鄰近土地上之鐵製模版器具等物,經臺中
地院以上開鐵製模版器具等物位於本院轄區,囑託本院予以
執行,本院於104 年3 月3 日函請相對人提出資料說明位於
南投縣國姓鄉○○巷00號附近土地上之鐵製模版器具係債務
人所有,相對人則於104 年3 月18日具狀提出現場相片,並
據以說明上開鐵製模板器物置於大門鐵門內,大門鐵門噴漆
有「鈵鍵」字樣,「鈵鍵」應係指「鈵鍵工程有限公司」,
其核准設立日期為102 年6 月5 日,登記負責人為李瑞祥,
李瑞祥係長期受僱於債務人之員工,故上開鐵製模版器具應
係債務人所有,請依法查封等語,並提出現場照片、鈵鍵公
司設立查詢資料、李瑞祥為債務人出席代表之工程議價、工
程會議紀錄為憑(見本院104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8號卷,下
稱執行卷第37至52頁),
堪認相對人所言或非虛妄。而
本件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3 年3 月23日現場查封略以:「債務
人不在場。本件債權人請求查封標的為板模及撐架、支撐鋼
架、鐵模及組件、貨櫃屋、H 型鋼、發電機、木條、工具、
鋼瓶、鋼樑等、配件各一批。債權人代理人稱請求假扣押之
標的如查封
標的物清單,實際數量於清點後具狀陳報,另假
扣押標的暫置現場保管,並請求換鎖,因位置偏遠,保管不
易,準備保管位置妥適後,再另行具狀請求更改保管地點」
,有查封筆錄、指封
切結書
可佐(見本院卷第58至59頁),
可見系爭動產位於鐵門內且有門鎖。相對人另於104 年4 月
14日陳報假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見執行卷第159 至189 頁
),並稱南投縣國姓鄉○○巷00○0 號附近之空地現場位置
只有一條出入巷道即中西巷,由債務人申設遠端監視線路,
而於現場空土路旁之電線桿架設遠端監視錄影設備等語(見
執行卷第196 頁),是依上開查封照片所示,除大門有「鈵
鍵」二字外,並無任何其他字樣,系爭動產既均置放於「鈵
鍵」二字之大門之內且有門鎖,而「鈵鍵」公司負責人即為
債務人之員工,執行法院認上開物品形式外觀上為債務人所
支配而予以查封,並無違誤。
㈡異議人稱系爭土地為異議人所承租,系爭動產為異議人
承攬
工程向其他公司購買,除於查封後提出工程合約書、土地
租
賃契約書、發票影本、支票影本為證(見執行卷第82至150
頁)外,並於
抗告狀中補充現場照片(見本院104 年度執事
聲字24號卷第11至13頁),惟現場照片之鋼架上固有異議人
公司名稱印文之噴漆,然相對人否認查封時即有噴漆、亦否
認系爭土地租賃契約書之真正,並提出張存仁承認系爭土地
實為債務人承租之錄音光碟及債務人承租系爭土地之契約書
為佐(見執行卷第192 至218 頁),又自工程契約書、發票
、支票影本均不能一望即知上開物品為異議人所有,查封筆
錄亦無系爭動產上標有異議人印文之記載,故異議人所陳均
非依執行時形式審查客觀上即得認定之事由,且異議人於查
封後所補正之證據資料亦均尚待審認方能確定,是異議人對
系爭動產之權利歸屬有爭執,屬實體事項爭執,依
前揭說明
,應由異議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異議之訴或他法以資解
決,
尚非強制執行程序所能審斷,執行法院並無實體調查審
認之權限,自非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聲明異議所得救濟,
是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 之4 條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勝華
附表:
┌──┬──────┬────┬────┬───────┐
│編號│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單 位 │物 品 所 在 地│
├──┼──────┼────┼────┼───────┤
│ 1 │ 板模支撐架 │ 1 │ 批 │ 國姓鄉中西巷 │
│ │ │ │ │ 36號鄰近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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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支撐鋼架 │ 1 │ 批 │ 國姓鄉中西巷 │
│ │ │ │ │ 36號鄰近空地 │
├──┼──────┼────┼────┼───────┤
│ 3 │ 鐵模及組件 │ 1 │ 批 │ 國姓鄉中西巷 │
│ │ │ │ │ 36號鄰近空地 │
├──┼──────┼────┼────┼───────┤
│ 4 │ 貨櫃屋 │ 4 │ 個 │ 國姓鄉中西巷 │
│ │ │ │ │ 36號鄰近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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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H型鋼 │ 1 │ 批 │ 國姓鄉中西巷 │
│ │ │ │ │ 36號鄰近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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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發電機 │ 2 │ 台 │ 國姓鄉中西巷 │
│ │ │ │ │ 36號鄰近空地 │
├──┼──────┼────┼────┼───────┤
│ 7 │ 鋼瓶 │ 1 │ 批 │ 國姓鄉中西巷 │
│ │ │ │ │ 36號鄰近空地 │
├──┼──────┼────┼────┼───────┤
│ 8 │ 鋼架 │ 2 │ 個 │ 國姓鄉中西巷 │
│ │(紅色外觀)│ │ │ 36號鄰近空地 │
├──┼──────┼────┼────┼───────┤
│ 9 │ 配件 │ 1 │ 批 │ 國姓鄉中西巷 │
│ │ │ │ │ 36號鄰近空地 │
├──┼──────┼────┼────┼───────┤
│ 10 │ 木條 │ 1 │ 批 │ 國姓鄉中西巷 │
│ │ │ │ │ 36號鄰近空地 │
├──┼──────┼────┼────┼───────┤
│ 11 │ 工具 │ 1 │ 批 │ 國姓鄉中西巷 │
│ │ │ │ │ 36號鄰近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