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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小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蔣台福即清境西雅圖山莊 被上訴人  寶島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昌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 日本院埔里簡易庭105年度埔小字第18號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13日所為105年度 埔小字第18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上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 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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