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蔣台福即清境西雅圖山莊
被
上訴人 寶島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溫昌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
日本院埔里簡易庭105年度埔小字第18號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
按對造人數
提出
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
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
命補正。
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13日所為105年度
埔小字第18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上
訴。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
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