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簡寬錫
相 對 人 蘇玉
利害關係人 簡秀錦
上列
聲請人聲請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蘇玉(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簡寬錫為受監護宣告人蘇玉之
監護人。
指定簡秀錦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蘇玉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蘇玉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簡寬錫(男,民國00年0 月0 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
宣告人蘇玉(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子,相對人於103 年3 月11日起,因中風、
失智,雖經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更因
精神障礙與其他
心智缺陷,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
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女簡秀錦(女,0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
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
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
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機構或其他
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
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
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
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1條第1 項、第1111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6 件、同意
書2 件、受宣告人親屬系統表、應受監護( 輔助) 宣告人財
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
身心障
礙證明影本各1 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附卷
可稽。本院審驗相對
人之心神狀況,於
鑑定人即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景瀚儀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本院之訊問,關於到場目的
、聲請人為何等簡單問題均無回應,可見其認知辨識及為意
思表示之能力已有欠缺,經函請該院鑑定結果亦認:㈠過去
生活史與疾病史:相對人從小發育正常,於60歲左右退休後
在家務農,約自8 、9 年起數度腦中風並住院治療,後於10
3 年3 月間由家屬帶相對人至醫院檢查,經診斷為動脈硬化
性癡呆症併憂鬱現象、急性瞻妄,無法使用餐具進食,需他
人協助餵食,人、時、地定向感不佳,行動須坐輪椅,如廁
須協助,整日包尿布,言語表達無法切題回應,僅剩簡短如
:不要、沒效、罵人的話等詞彙。㈡鑑定結果:⒈身體檢查
:身材偏豐腴,右側手有手掌固定板,坐輪椅,衣著尚整潔
合宜。⒉實驗室檢查:右側肢體及雙下肢無力,腦波檢查顯
示局部皮質功能異常,生化血液檢查有鉀離子偏低情事。⒊
精神狀態:相對人意識清醒,表達能力未能有單字或單詞回
應,只能發出無意義之語音,情緒上易波動,會突然發出「
嗚」之語音,隨時間進展會轉為低頭入睡。⒋心理評估:於
簡短精神狀態檢查結果,得分為0 分,臨床失智評量表(CDR
)得分為3 分,約落在「重度失智」範圍,其認知表現呈現
明顯退化,生活適應功能表現落於
非常低下水準,無法
指認
或適當的口語表達,指令配合度不佳,長時間坐輪椅,需他
人協助舒展肢體,自我清潔需他人協助,整日包尿布,無法
自行使用餐具,需他人餵食,生病時需他人觀察以協助就醫
,觀察及測驗結果顯示,相對人目前認知行為明顯退化,行
為自主與判斷能力不佳,一般生活適應皆須他人協助,時而
會有情緒躁動吼叫之情形。㈢結論:綜合以上相對人之過去
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腦波檢查與心
理評估結果,認為相對人為「動脈硬化型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患者,因上述疾病,其心智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等語,此有
該院105 年4 月26日草療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精神
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
足憑。是本院認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已
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
果之程度,爰依法為監護之宣告。
四、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蘇玉
之子,誼屬至親,現與受監護宣告人同住,並聘有外籍看護
協助照顧受監護宣告人,
經濟能力尚可,且有正當工作,此
有聲請人之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封面
暨內頁影本
、固德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外勞交付雇主
記錄表、南投縣
手工藝業職業工會會員證各1 份
在卷可稽,復有願意出任監
護人一職;又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簡清輝、子簡寬煌、女簡
淑鏵均已死亡,有
前揭戶籍謄本
可按,其餘子女簡秀錦、簡
秀惠亦皆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
渠等
出具之同意書1 紙在卷
足稽等情,是
堪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
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簡寬錫為
受監護宣告人蘇玉之監護人。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指定受監
護宣告人蘇玉之女簡秀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獲簡
秀錦同意,業據其出具同意書1 份在卷
可佐,且聲請人及受
監護宣告人其餘子女簡秀惠亦明確表達同意由簡秀錦任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職之意,亦有同意書及
訊問筆錄在卷足
憑,爰依法指定簡秀錦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之
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
,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簡秀錦
於本件確定後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附此敘
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