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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認可債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債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聲請人申報之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 年5 月9 日「 一○五年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議事錄」。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 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 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前項會 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 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 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無記名公司債債權 人,出席第1 項會議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股票之股 東出席股東會之規定,公司法第263 條定有明文。前條債權 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 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 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之,公司法第264 條前段亦著 有規定。再按公司法第264 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 可事件,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人向 法院申報,為非訟事件法第184 條第1 項明文規定。該等事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84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72 條第2 項規 定,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4 年7 月2 日發行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下稱上 緯二公司債),並由聲請人擔任該次公司債之受託人,因相 對人決議新設成立「上緯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上緯投控),將相對人全部已發行股份轉換為上緯投控全 部已發行股份,屆時相對人將成為上緯投控100%持股之子公 司,相對人依法將終止上市,並改由上緯投控申請上市。而 相對人依法終止上市後,上緯二公司債也隨之下櫃而無法在 公開平台上進行交易,且該公司債之債權人將來若行使轉換 權利亦僅能取得已下市之相對人股票,為此相對人與上緯投 控間達成協議,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由上緯投控概括承擔 尚流通在外上緯二公司債之相關義務,屆時上緯投控將負擔 上緯二公司債之債務並成為該公司債之新債務人,而除了發 行主體產生變動外,其他原有公司債之發行條件則均予以維 持,另上緯投控亦將上緯二公司債重新申請上櫃。因上開方 式已涉及上緯二公司債契約主體之變更,故須經上緯二公司 債債權人同意始得為之,相對人乃於105 年3 月15日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中公告105 年5 月9 日召開債權人會 議,該次會議中除報告說明其與上緯投控間之股份轉換案與 上緯二公司債下櫃事宜外,並決議修訂「上緯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且製 成議事錄經主席用印在案,爰依公司法第264 條、非訟事件 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權人 之受託人,有相對人公開說明書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 18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提出本件認可聲請,於法即無不 合。又相對人104 年發行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公 司債債權人中,已有債權總額84.27%之債權人出席參與本次 會議,會議之議案並經出席債權人表決權總數92.81%之同意 ,有債權人會議議事錄、簽到簿、轉換公司債基本資料查詢 單、開會通知書、更改開會時間地點通知書等附卷可參,符 合公司法第263 條之規定即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4 分之3 以上債權人之出席,出席債權人表決權3 分之2 以上之同意 ,復經本院函請利害關係人即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並無反 對之意見回覆,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且查本次會議決議之 內容無公司法第265 條所列各款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聲 請人聲請認可前述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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