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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榮 代 理 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南投簡易庭一0四年度投簡字第四三八號損 害賠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本院南投簡易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用。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 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 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 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 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 事項第3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投簡字第438 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宣判,業經聲請人提起上訴並經本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57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於該案10 5 年4 月7 日及105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之筆錄有記載不完 備之處,可能涉及上訴審之攻防,聲請准予交付上開105 年 4 月7 日及105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原審即本院104 年度投簡字第438 號 損害賠償事件開庭錄音光碟,揆揭上開說明,因原審105 年 4 月7 日及105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 其錄音及保存該錄音紀錄均為原審,且核無司法院所定法院 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 條但書前 段之情事,依職權就此部分裁定移送原審處理。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亞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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