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榮
代 理 人 黃振銘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南投簡易庭一0四年度投簡字第四三八號損
害賠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本院南投簡易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
適用。次按,
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
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
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
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
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
事項第3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4 年度投簡字第438 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
宣判,業經聲請人提起
上訴並經本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57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
惟於該案10
5 年4 月7 日及105 年5 月26日
言詞辯論之筆錄有記載不完
備之處,可能涉及上訴審之攻防,聲請准予交付
上開105 年
4 月7 日及105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
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
三、
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原審即本院104 年度投簡字第438 號
損害賠償事件開庭錄音光碟,揆揭上開說明,因原審105 年
4 月7 日及105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
其錄音及保存該錄音紀錄均為原審,且核無司法院所定法院
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 條但書前
段之情事,
爰依職權就此部分裁定移送原審處理。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亞
臻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