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王鵬程
原 告 徐素燕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
被 告 李瑞得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複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所為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之主文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
度交上字第77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
上訴字第771號業務
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案件審理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交上訴字第771號案件審理中」。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案號字別應
為「交上訴」誤植為「交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