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王鵬程
原 告 徐素燕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
被 告 李瑞得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對原告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經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偵查、起訴,經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判處被告
李瑞得有期徒刑10月,經其
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771 號案件審理,
嗣經本院於民國10
6 年1 月11日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交上
訴字第771 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上開刑事訴
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 年8 月15日判決終結,
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