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2 號
原 告 曾俊福
訴訟
代理人 蕭宗民
律師
被 告 曾冠穎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陳彥价律師
被 告 黃韋傑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湧銘
被 告 黃漢標
被 告 葉遠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茂森
被 告 詠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齡
訴訟代理人 林聖紘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