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喬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南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輪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墊款事件,不服
106年10月2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6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9,519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錫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