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童雅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裕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正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2
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
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
足憑,本件上訴人及其第一審
訴訟代理人之
住所、事務所均在南投縣南投市,並無須扣除
在途期間,而
上訴不變期間20日之末日為106年11月12日係星
期日,故上
訴人之上訴期間展延至
翌日即106年11月13日即已屆滿。
惟
上訴人遲至106年11月14日始行提起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
間,依
上開說明,自應
予以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