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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詹貪公嘗 法定代理人 詹昭三       詹謝木重       詹枝松 原   告 祭祀公業詹露慍 法定代理人 詹昭三       詹謝木重       詹枝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   告 陳志永 被   告 宏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俐君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29號確認法律關係 不存在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0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105 年度訴字第428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志永、宏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宏晨開發公司)分別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090號、 103年度司執字第1515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 強制執行,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司執字第21305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104年度司執字第1488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受理在案,均併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03年 度稅執字第57484號強制執行程序併案執行;祭祀公業詹 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是不同的權利主體,於民國89年 9月9日未經合法通知召開派下員會議,決議二祭祀公業合併 為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並變更規約,其決議無效; 95年9月2日派下員會議,未達法定出席人數,選任詹松麟等 人組成管理委員會,並推舉詹松麟為管理人,其決議亦無效 。詹松麟並無代表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與被告發生權利 義務關係之權限,為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被告 以前述執行名義所為之執行程序,並以確認之訴,請求確認 被告二人對原告前述債權均不存在等語。 三、經查,有關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於89年9月9 日派下員會議決議合併,並變更規約;於95年9月2日派下員 會議決議選任詹松麟等人組成管理委員會,並推舉詹松麟為 管理人,其決議是否有效,業據訴外人詹振輝提起確認法律 關係不存在訴訟,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詹振輝 敗訴後,詹振輝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 度上字第329號審理中;有關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於 95年9月2日召開派下員大會,選任被告詹德湖、詹松麟、詹 銅興、詹典壽、詹玉露、詹昌彬、詹昭榮為祭祀公業詹貪公 嘗、詹露慍管理委員,是否未達法定人數而無效,由原告提 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50號審理中;有關詹昭 三於105年8月21日自行召開派下員大會,選任原告詹昭三、 詹謝木重、詹松枝為法定代理人,其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是 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經訴外人詹德湖提起訴訟,現由 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28號審理中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350號、105年度訴字第428號停止訴訟之民事 裁定、民事變更上訴聲明狀、陳報狀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 職權調取105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網路列印資料附卷可稽。 前開訴訟,或涉及原告是否具備權利能力,或涉及祭祀公業 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二者,與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 露慍之間,訴訟主體有無同一,或涉及祭祀公業管理權存在 與否,或涉及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能否代理原告進行本件訴訟 ,在在均為本案之先決問題。自有於主文所示之事件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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