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和新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慧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
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四年度司催字第一一0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
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四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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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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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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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義成工廠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4年8月27日 │15,225元 │CD0000000 │ │
│ │司 林健國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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