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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和新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四年度司催字第一一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四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義成工廠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4年8月27日 │15,225元 │CD0000000 │ │ │ │司 林健國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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