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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益昌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霖 代 理 人 蔡嘉昌 相 對 人債務人  葉國文即弘發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零陸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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