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政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小蘋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金侖有限公司、曹瑞敬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金侖有限公司、曹瑞敬聲請發支付命令
,
惟查債務人金侖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桃園市平鎮
區,而債務人曹瑞敬之
住所現則係位於桃園市龜山區,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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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均
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
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