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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8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快密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本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   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提   出之本票,其中票據號碼為TH551852號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   之年、月、日,有該本票影本在卷可稽,則依首開規定,該   票據即屬無效之本票。則債權人關於就該無效之本票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之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利息附表:                              │ ├──┬────────────┬────────────┬──────┤ │編號│ 本 票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民國)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年利率)  │ ├──┼────────────┼────────────┼──────┤ │001 │11,000元        │100年7月11日      │6%     │ ├──┼────────────┼────────────┼──────┤ │002 │11,000元        │100年9月11日      │6%     │ ├──┼────────────┼────────────┼──────┤ │003 │11,000元        │100年10月11日      │6%     │ ├──┼────────────┼────────────┼──────┤ │004 │11,000元        │100年11月11日      │6%     │ ├──┼────────────┼────────────┼──────┤ │005 │11,000元        │100年12月11日      │6%     │ ├──┼────────────┼────────────┼──────┤ │006 │11,000元        │101年1月11日      │6%     │ ├──┼────────────┼────────────┼──────┤ │007 │11,000元        │101年2月11日      │6%     │ ├──┼────────────┼────────────┼──────┤ │008 │9,000元         │101年3月11日      │6%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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