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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順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惟查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現係設於彰化縣○○鄉○○ 村○○巷00○00號,此有債務人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 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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