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0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升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貞 相 對 人債務人  翔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陽銘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票據法第133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6年   6月12日,有該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則依前開條文   規定,債權人依票據法律關係僅得請求自提示日即106年6月   12日起之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前開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即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更正狀繕   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    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