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陽光九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耀宗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淑惠
一、債務人陽光九九有限公司、黃耀宗、李淑惠應向
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貳仟壹佰參拾玖元,及(一)其中
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
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
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二)其中新
臺幣捌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
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其中新臺幣捌拾
肆萬參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