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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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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1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陽光九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耀宗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淑惠 一、債務人陽光九九有限公司、黃耀宗、李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貳仟壹佰參拾玖元,及(一)其中   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   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其中新   臺幣捌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   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其中新臺幣捌拾   肆萬參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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